(2017)内2502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陈秀枝与金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枝,金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2民初2399号原告:陈秀枝,女,汉族,1950年3月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金立峰,男,汉族,无职业。原告陈秀枝与被告金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立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秀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金立峰偿还借款20000.00元,并要求被告金立峰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8日起)。2.被告金立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8日被告金立峰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10000.00元,当时被告金立峰称周转到当年秋天就把钱还给我,到秋天后被告金立峰也没有把10000.00元钱偿还给我。2015年11月被告金立峰帮助我买牤牛,我给被告金立峰20000.00元买牛款,被告金立峰拿到钱后并没有为我购买牤牛,而是将20000.00元钱花了,后被告金立峰于2015年11月28日给我写了2张欠条,称过几天就将欠的30000.00元全部还清。后经多次找被告金立峰索要欠款,被告金立峰一直未偿还此欠款。2017年4月25日我要起诉被告金立峰,被告金立峰于当天还了我10000.00元,但剩余的20000.00元被告金立峰一直未还,至今也不知去向。无奈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金立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陈秀枝出示欠条2张,内容分别为:”欠人民币10000.00元整,欠款人金立峰,时间2015年7月28日”、”今欠陈秀枝20000.00元整,欠款人金立峰,时间2015年11月28日”,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陈秀枝诉称被告金立峰于2017年4月25日还款10000.00元钱,尚欠本金20000.00元未还,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秀枝提交的欠条可以证实借款事实及金额,又称被告金立峰于2017年4月25日偿还了10000.00元钱,剩余本金20000.00元未还,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陈秀枝要求被告金立峰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陈秀枝要求被告金立峰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立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的认可。综上所述,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金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秀枝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实际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金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建军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杨树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瑞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