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周江,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履行了20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周江于2017年8月12日已死亡,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3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臧佩荷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