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6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斯琴毕力格与包长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琴毕力格,包长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6571号原告:斯琴毕力格,男,1988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长胜,男,1968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斯琴毕力格与被告包长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斯琴毕力格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包长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斯琴毕力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毕力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琴毕力格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