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与程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程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39313X。法定代表人:邓勉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娟,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上诉人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3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由唯一股东成都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成都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程娟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是因房屋买卖过程中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引发的违约纠纷,为不动产纠纷,而涉案房屋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故应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跃军审 判 员 刘文玲审 判 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永相书 记 员 张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