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卢祥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祥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祥波,男,1988年5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祥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艳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祥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祥波系京东快递公司上饶县站快递员。2017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卢祥波通过攀爬京东快递公司上饶县站店面后窗户潜入公司内,将公司的总电闸关闭,导致室内的监控无法正常工作,并穿戴好手套利用现场拆包裹的小刀,对公司内的包裹进行拆封,当场将两部苹果7plus手机、一部一加5手机、两部华为P10plus、一部红米4手机装在纸盒内盗走。并将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装在第二天自己准备送货的一个电风扇纸盒内,并于第二天送货时盗走。事后,被告人卢祥波将盗窃的手机寄存于吕某的小吕超市,将戴尔笔记本电脑存放在朋友郑某处。案发后,公安局机关对所有被盗物品进行了扣押并返还。所盗物品,经上饶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8,77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祥波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阙某的陈述,证人郑某、吕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祥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祥波能自愿认罪,所盗赃物已全部追回并返还了被害��,没有造成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祥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应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 睿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