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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夏瑜与何云兵、刘小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瑜,何云兵,刘小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2831号原告:夏瑜,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被告:何云兵,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刘小曲,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夏瑜诉被告何云兵、刘小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送达不能,依法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夏瑜诉被告何云兵、刘小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陈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远轩、潘传柏组成合议审理本案。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邓远轩人民陪审员  潘传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