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夏瑜与何云兵、刘小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瑜,何云兵,刘小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2831号原告:夏瑜,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被告:何云兵,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刘小曲,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夏瑜诉被告何云兵、刘小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送达不能,依法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夏瑜诉被告何云兵、刘小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陈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远轩、潘传柏组成合议审理本案。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邓远轩人民陪审员 潘传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