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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叶仿业与邱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仿业,邱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914号原告:叶仿业,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陆川县。被告:邱怡(曾用名:邱姨),女,1987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仿业诉被告邱怡(曾用名:邱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仿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邱怡(曾用名:邱姨)所有的坐落于玉林市民主南路85号天湖?御林湾小区7幢1单元1903房的房屋所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价值以180000元为限,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编号:AXX)保函为其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仿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邱怡(曾用名:邱姨)所有的坐落于玉林市的房屋(建筑面积:135.02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财产的价值限于180000元以内。上述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欣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帅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