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誉光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曾永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誉光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曾永昌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4435号原告:深圳市恒誉光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明街道碧园路6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7903F。法定代表人:陈和林。委托代理人:吕伟红,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雪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永昌,男,汉,1980年10月15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誉光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永昌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恒誉光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永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誉光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永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8.03元,由原告深圳市恒誉光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莘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