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清林诉袁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林,袁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378号原告:吴清林。被告:袁晓磊。原告吴清林诉被告袁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吴清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由吴清林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