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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清林诉袁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林,袁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378号原告:吴清林。被告:袁晓磊。原告吴清林诉被告袁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吴清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由吴清林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