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牙古白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牙古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87号罪犯马牙古白,男,生于1951年2月10日,东乡族,甘肃省和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临州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减为七年;2014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余刑十年二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69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3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牙古白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审 判 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