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智,王新君,刘广云,王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86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立智,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刘家村民,住。被执行人王新君,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西现河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广云,女,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刘家村民,住。被执行人王立勇,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西现河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立智、王新君、刘广云、王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08年10月13日按月利率13.9725‰支付利息及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被执行人归还日按月利率20.95875‰支付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