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杨彬与郏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郏坤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91民初2337号原告:杨彬,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郏坤坤,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原告杨彬与被告郏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彬、被告郏坤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3330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4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此后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合同约定由被告自有的车牌号为浙A×××××轿车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60000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郏坤坤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郏坤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彬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3330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4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此后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判令原告杨彬对被告郏坤坤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小型普通客车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1.50元,由被告郏坤坤承担。原告杨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郏坤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依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