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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丹、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丹,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赵丹。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705户。申请执行人赵丹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6)3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03执恢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鹏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