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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胡国霞与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霞,余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686号原告:胡国霞,女,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余华,男,195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胡国霞诉被告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胡国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国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