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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7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连龙与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通州次渠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龙,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通州次渠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7885号原告:王连龙,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通州次渠店,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定海园小区二里15号楼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种晓兵。原告王连龙与被告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通州次渠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连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连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连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