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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6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青岛莱西市京润加油站、周虹竹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莱西市京润加油站,周虹竹,于秀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莱西市京润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李京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环、孙俊杰,山东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虹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林,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林,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霞,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昱,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青岛莱西市京润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周虹竹、于秀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原审被告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周虹竹、于秀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青岛莱西市京润加油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虹竹、于秀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青岛莱西市京润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周虹竹、于秀英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青岛莱西市京润加油站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573元,减半收取4286.5元,由被上诉人周虹竹、于秀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青岛莱西市京润加油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范黎强审判员  毕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