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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辉、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辉,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辉,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名典屋工业境地二期第3号厂房2层2号。法定代表人:陈邱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545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电话为空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9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游向东审判员  成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