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溧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9日0时31分,被告人李军驾驶车号为苏D×××××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县S230线18公里450米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李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格那320机身编号为03200209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李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2017年6月19日1时25分将被告人李军带至广德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各4毫升,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李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mg/100ml。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128.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0时31分,被告人李军驾驶车号为苏D×××××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县S230线18公里450米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李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格那320机身编号为03200209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李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2017年6月19日1时25分将被告人李军带至广德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各4毫升,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李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6月19日,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李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日被告人李军到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邱村中队接受询问,6月27日被书面传唤到广德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起诉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结果单两张、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军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江苏省溧阳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江苏省溧阳市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