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商佳宁、莒县龙山镇涝坡社区平柳河村经济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佳宁,莒县龙山镇涝坡社区平柳河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商佳宁,女。法定代理人:王丽丽,女。执行委托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莒县龙山镇涝坡社区平柳河村经济合作社。地址:莒县龙山镇平柳河村。法定代表人:付荣军,该社区委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某与被执行人莒县龙山镇涝坡社区平柳河村经济合作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122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德审判员 宋金波审判员 宋时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增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