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宗红波、郯城鑫源运输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杰,宗红波,郯城鑫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1200号自诉人杨明杰,男,199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宗红波,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人郯城鑫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南外环。法定代表人王树林。自诉人杨明杰以被告人宗红波、郯城鑫源运输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宗红波、郯城鑫源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杨明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宗红波、郯城鑫源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杨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明杰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