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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山东尚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肖荣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尚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肖荣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857号原告:山东尚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汇龙和谐康城B区营业房东首。法定代表人:赵俊,总经理。被告:肖荣欣,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汇龙和谐康城C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尚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荣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荣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尚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肖荣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山东尚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世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