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清林与范小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林,范小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423��申请人李清林,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个体经商户,住常德市澧县。被执行人范小鸽,男,1970年2月140日出生,个体经商户,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林与范小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7民初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玉明审 判 员 刘圆格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