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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9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戴显峰与孟庆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显峰,孟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9953号原告:戴显峰,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市卓越饭店职员。被告:孟庆龙,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原告戴显峰与被告孟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戴显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戴显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显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显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