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革明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蔡甸蔡甸大道营业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革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蔡甸蔡甸大道营业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902号原告:刘革明,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蔡甸蔡甸大道营业厅,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乐村。负责人:罗红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负责人:石三平。原告刘革明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蔡甸蔡甸大道营业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刘革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革明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革明负担。审判员 鄢志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红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