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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7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柏树、高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柏树,高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7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柏树,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裕新,天津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珊,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烜墚,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柏树因与被上诉人高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柏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柏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柏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张柏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