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朱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朱琼英,侯郭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686号之一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被申请人:朱琼英,女被申请人:侯郭成,男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朱琼英、侯郭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琼英、侯郭成共有的位于XXXXXX房产在23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琼英、侯郭成共有的位于XXXXXX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