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北迪、刘昆鹏与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北迪,刘昆鹏,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777号申请执行人:王北迪,女,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孙庆华,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勇,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昆鹏,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孙庆华,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勇,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涌,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北迪、刘昆鹏与被执行人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2017)辽0102民初24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