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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769号原告:刘某,男,194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冯某,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全,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琰,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以已与冯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金人民陪审员  陈钰烨人民陪审员  詹汉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