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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45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武仲调字第00000110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刚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