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公司成都分行与赖鹏、陈薇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赖鹏,陈薇,杨炳伟,张晓芳,李庆,罗伦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段晓勇,行长。被执行人:赖鹏,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陈薇,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杨炳伟,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张晓芳,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李庆,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罗伦永,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赖鹏、陈薇、杨炳伟、张晓芳、李庆、罗伦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赖鹏有川TJL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赖鹏所有的川TJL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