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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绍求与胡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绍求,胡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初2718号原告:潘绍求,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胡小妹,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潘绍求与被告胡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绍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小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的关系:邻居关系。原告从事职业及收入情况:寄售行业,年收入10万元。原告出借款项的资金:自有存款。被告借款用途:个人需要。被告借款金额:60,3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2016年9月30日转账2万元;2016年10月1日现金给付10,300元;2016年10月4日转账1万元;2016年10月5日转账2万元。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未签订。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2016年9月30日,被告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2016年10月1日,被告出具金额为10,300元的借条;2016年10月5日,被告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息:未约定。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9月30日的借条约定2016年10月3日还款;2016年10月1日的借条约定2016年10月11日还款;2016年10月5日的借款约定2016年10月9日还款。被告借款后偿还借款本金的数额:无。被告借款后偿还借款利息的数额:无。原告起诉前是否向被告催款:已催讨。以上事项,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胡小妹共计向原告潘绍求借款60,300元,应当予以偿还。被告胡小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权利,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胡小妹向原告潘绍求偿还借款60,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被告胡小妹负担。此款原告潘绍求已预交,被告胡小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潘绍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