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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初字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新中、兰辛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中,兰辛旺,李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初字8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中,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地为南阳市卧龙区,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5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兰辛旺,男,1986年6月7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5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告人李建,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5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中、兰辛旺、李建寻衅滋事一案,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赵路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中、兰辛旺、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9时许,在南阳市滨河路与卧龙路交叉口,被告人王新中、兰辛旺、李建打着为解决二药厂下岗职工解决住房和生活问题的旗号,纠集原南阳市二药厂职工和附近居民,使用白布横幅围堵东征颐和府项目工地大门,阻挡施工车辆出入,后与工地施工方发生冲突引起厮打,厮打中造成兰辛旺、王某2、曾某、郭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2、兰辛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郭某、曾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新中、兰辛旺、李建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新中辩称:施工工地当时没有开始施工,手续都未办齐,我是去找开发商协商,之前遗留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我们并没有发生厮打。被告人兰辛旺、李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王新中、兰辛旺、李建以解决二药厂下岗职工解决住房和生活问题为由,纠集原南阳市二药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在南阳市滨河路与卧龙路交叉口东征颐和府项目工地大门口,使用白布横幅围堵东征颐和府项目工地大门,阻挡施工车辆出入,后与工地施工方发生冲突引起厮打,厮打中造成围堵方兰辛旺、曾某受伤、施工方王某2、郭某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2、兰辛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郭某、曾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另查明,2017年5月3日上午,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新中、兰辛旺、李建到分局接受调查,同日下午15时许,三被告人按时到分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公安民警王赛、董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三被告人接到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3)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新中、兰辛旺均无前科,李建供述其1986年因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公安机关未调取到相关材料。(4)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李建、王新中、兰辛旺的通话记录。(5)公安机关调取的周某提供的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南阳奥兰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证,河南天工集团第七分公司与柳某签订的土方承包合同。(6)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当天围堵工地大门的现场照片。(7)公安机关调取的王新中、李建、兰辛旺以厂职工代表的名义打印的职工签名和要求的委托书。(8)南阳奥兰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7】125号证明兰辛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鉴定人:韩荣佩、聂守峰授权签字人:张长玲2017年3月17日(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7】129号证明王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鉴定人:韩荣佩、聂守峰授权签字人:张长玲2017年3月24日(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7】126号证明曾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鉴定人:韩荣佩、聂守峰授权签字人:张长玲2017年3月24日(4)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7】124号证明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鉴定人:韩荣佩、聂守峰授权签字人:张长玲2017年3月17日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3月9日上午,其到工地干活看到工地大门被人用白布帘子堵住,致使车辆无法进出,其和同事在扯白布帘子时遭到围攻撕扯,后双方发生厮打并造成人员受伤的事实。(2)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天工集团签订合同承包土方工程,3月9号项目部任经理给其打电话说大门被堵住,后其到工地看到王新中领着原二药厂的职工、附近居民和社会上的人员拉着白布以要安置房和解决下岗职工生活为由,将工地大门堵住,致使工程车辆无法进出,后项目部让将白布扯掉,其和李某1、江磊及工地人员扯白布时与对方人员发生撕扯,致使人员受伤的事实。(3)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工地跟着柳某承包土石方工程,负责工地车辆,3月9日上午,工地大门被人用白布拦着不让车进出,其和堵门的人协商让车先进去遭到拒绝,后其和李某1、工地的工人强行将白布扯掉,后双方发生厮打,其看到兰辛旺和工地工人互殴,有三四个人受伤的事实。(4)证人周某的证言……中原高速在第一次招拍挂这块土地的时候和南阳市国资委签过协议,协议里面规定土地归中原高速,其他的遗留问题由南阳市国资委处理,有人以二药厂职工的名义找过我两次。第一次是2017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在南阳市卧龙区滨河路卧龙路交叉口东正颐和府工地项目部我的临时办公室,当时我在办公室,有三个人自称是二药厂的工人,工人要吃饭,让我解决工人的住房和工人工作的问题,其中一个年轻一点的男子说:“以前这块地的拆迁都是我们招呼住办的,以前奥兰置业的宰书记答应过要把土方、地材、商混这些活都要给我们。”王新中说:“你也综合考虑考虑,给我们碗饭吃。”我说:“今天你们来反映的这些问题我要了解一下,并和相关部门沟通一下。”然后他们就走了。我找厂里了解了一下,王新中根本就不是二药厂的人。第二次是大概过了五六天的一天上午,还是在南阳市卧龙区滨河路卧龙路交叉口东正颐和府工地项目部我的临时办公室,上次找我那三个人又来了,我说:“天工已经把土方工程分包出去了。”当时王新中他们三个在沙发上坐着,听到我说土方工程已经分包出去,立刻就都站起来,王新中说:“周总,你要这样说,我在南阳资源也很多,没有排气量前期拆迁也干不成,我既然能这样干,你这活给别人,别人也干不成,我随便一吆喝,组织一帮人就堵你门。”年青娃恶狠狠的说:“你这活你不让我们干,你也干求不成。你要是不信,咱们可以试试。我这会就叫弟兄们来。”我说:“有啥事咱们都好商量,我再跟天工协议协调。”另外一个人说:“周总,你就是糊弄我们的。走。”他们就走了。又过了三四天,工地大门就被人堵了。编号1、编号4、编号5就是两次找我要工程的那三个人,编号1是年青娃,编号4是王新中,2017年2月份多次给我打电话说:“我是二药厂职工,现在没活干,没住房,想找个活干干。”并希望我给他们建安置房,给他们安排工作。编号5是说我糊弄他们的人,我们奥兰置业把工程都包给天工,天工把土方工程分包给一个叫柳某的人,我这里有他们合同的复印件,甲方是天工,乙方是柳某,签订日期是2017年2月24日。(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王新中、兰辛旺已与二药厂解除劳动关系,不是二药厂的工人,三人于2017年2月份左右到厂里要求盖章,但没有人给盖的事实。(6)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居住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和滨河路鑫苑阁小区,东边是东正颐和府工地,这个工地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我们小区四个问题:一是遮阳和噪音扰民;一是高空施工污染;一是门口道路经常被堵;一是工地和我们小区间隔间距。我们小区有二十一户居民,曾经为这个问题和工地方协商过,工地方答应给个说法,可是一直拖,后来也没音了。2017年3月8日,一个叫王新中的给我打电话,说明天我们去工地关于厂里的事讨要说法,你们小区的事正当诉求不去说说,不见动静。我说俺们小区人少,可以随着你们去以我们小区的名义讨要说法。还说白布帘上要写上“鑫苑阁”的名字,目的是为了区分和王新中不是一回事。第二天上午,因为小区上班人多,只有几个女的在家,我说药厂的人去工地要说法,我们也去听听,反映一下我们的问题,我们去了三个女的,一个老头。我们去的时候,白布帘已经扯上了,把工地大门拦住了,在门口我见到了王新中、兰辛旺、李建,还有药厂的其他人和村子上的人。工地方我只认识柳某,双方在对峙中,我还劝柳某,别喊人找事。(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天李某1给其打电话让到工地,到工地后看到兰辛旺等人拉着白布将工地门口堵着,后与工地人员发生厮打,堵门一方的兰辛旺被打倒在地,另外还有一个岁数大的躺在地上。(8)证人林某的证言证言证实了3月8号李建给其打电话说3月9号二药厂工人要去堵工地大门,3月9日看到大众村村民和二药厂工人把工地大门堵住,工地一方要把堵门的白布扯掉与村民和二药厂职工发生冲突,其拨打110报警,后看到村民曾某和一个二药厂的职工受伤的事实。(9)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了3月9号二药厂工人和大众村村民把工地大门堵住,工地一方要把堵门的白布扯掉与村民和二药厂职工发生冲突,造成工地门卫张久长、郭某、王某2受伤的事实。(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了3月9号兰辛旺喊他一起到工地大门口,当时有大众村村民、附近小区居民及二药厂职工,其到后和王新中、李建也拉起白布帘子堵住大门不让车辆进出,后与工地人员发生厮打,兰辛旺、曾某被打伤。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2017年3月9日上午我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与滨河路交叉口的工地上干活,看见工地门口有很多人堵门,我就去看看,看见很多人拉着横幅把门给堵了,我在工地上是砌墙的,我想着拉砖车一会就来了,就上前想把横幅去掉,门口堵门的人就开始打我,人很多,我感觉我的头上被打了几拳,腿上也被踢了几脚,然后我就被踹倒在地上,随后我什么也不知道了,我一个也不认识,只知道他们是附近的居民来堵门的,有男的有女的,就因为我要把他们拉的横幅扯掉,用拳头和脚,我感觉腰疼,头晕,没有明显的外伤。(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9日上午江磊打电话让其到工地,其看到工地大门被人拉着白布堵着,后工地与堵门的人发生争执,其被人打伤的事实。(3)被害人曾某的陈述2017年3月9日上午,那天上午我在南阳市卧龙区滨河路卧龙路交叉口东正颐和府楼盘建筑工地们门口,因为我住在大众村,他们工地的施工影响我家的采光,并连夜施工噪音和灰尘都很大,影响我们的生活,我们多次找他们协商,但是开发商不给解决。那天上午我看周围很多村民都去工地门口讨说法,我也跟着去了。大概十点的时候,工地里出来几个年青娃,把我们这边一个娃拉进去围着用安全帽和砖头打,当时已经把那个娃打倒在地了还在打,我看不过了,我进去拦他们不让打,他们就连我一起也打了,工地上有个叫刘洋的经理拿着他的黄色头盔往我的左脸上砸了一下,我感觉我的嘴发咸,我就往外吐,我看见我吐出来的是血还有牙,后来到医院检查医生说我掉了五颗牙。打我们这边的那个娃的那群年青娃就开始打我,当时我腰上被踢了两脚后我就休克啥也不知道了。当我醒过来的时候我就在卧龙医院了,我的左上侧五颗牙掉了,头晕,腰痛胸闷,我们庄上还有个娃被打了,我是去护他才挨的打,工地的经理刘洋用安全头盔砸我的左脸,把我的牙砸掉五颗,别的我打我的人我不认识。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新中供述……我们决定3月9日上午到工地门口聚集,我在微信群里也发布了这个消息。我是上午9点半左右到工地门口的,工地门口有很多人,有厂里的下岗职工、庄上的人,工地的大门还被人用白布帘子拦着,兰辛旺、李建也在门口站着,工地车辆无法进出。后来民警来了让我们协商解决,双方都同意了。民警离开没多久,我们和工地里面的人就发生冲突了。不知道怎么回事兰辛旺就被打倒了,我认为我是厂里职工,现在没房子没工作,他们占厂里的地,得给我们解决困难,而且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为广大职工做点事也是应该的。恰逢兰辛旺给我打电话说:“厂里困难,开发商把房子盖好,我们的事就没人解决了。原来没盖好就没人解决,以后房子盖好了就更没人解决了。”没多久我们一起就到李建屋里商量找开发商解决职工苦难的事。我们自己建的有个微信群,群里主要都二药厂的下岗职工,厂里有啥事了大家在群里说下。我加入这个群已经一年多了,我在这个群里的微信名叫“GNOHZNIXGNAW”,就是我名字的全拼反过来。找开发商这个事我和兰辛旺、李建商量好后,我在群里说:“谁现在有遗留问题谁有困难在群里说说,我们去找开发商,3月9日上午工地门口堵门的“工人要生活,工人要生存”的白布帘子是谁做的,我记不清楚了,这些事一般是我、兰辛旺、李建负责,就是我们做的,谁把“工人要生活,工人要生存”的白布帘子绑在工地门口的,我不知道,二药厂下岗工人3月9日到工地门口聚集,我不知道为什么当天庄上的村民也去了,我们曾经过国资委反映过这些问题,但是国资委一直没有答复。我个人觉得开发商应该能解决这些问题。我、兰辛旺、李建喊着二药厂家属院的另外两个人一起去蓝图制药找过代管我们的厂长,要求在“职工要求”上盖章,但是厂长不同意,兰辛旺是怎么被打倒的,我不清楚。我只看到兰辛旺躺在地上,后来知道兰辛旺的左小指骨折了,李建是二药厂的家属。(2)被告人兰辛旺的供述……天我在南阳市卧龙区滨河路卧龙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东正楼盘工地,因为我是以前二药厂的工人,2008年因为工厂资不抵债,给我每个月发300元生活费,发了大概一年,不知道为什么原因,生活费也停了。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再发任何钱,我多次到厂里和市里面问咋回事,也没人能回复个答案。南阳市卧龙区滨河路卧龙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东正楼盘工地是我们厂以前的厂区,后来经过多次转卖,卖给现在开发楼盘的东正集团,但是还没有人给我们工人有说法,我们没办法,就自发组织起来拦着工地大门讨说法。2017年3月9日上午9点左右,我和厂里大概三四十个职工一起到滨河路卧龙路交叉口的东正工地,我们还写了一条“工人要生活,工人要生存”的白色条幅拦着工地的大门。大概十点的时候,工地有个叫刘洋的经理把我喊到工地里面说:“你们来讨说法也没结果,你跟你老太太要挡的狠了我就找人收拾你。”我说:“我们是为职工讨说法的,你要打我我也没办法。”说完我就出去了。过了大概十来分钟,工地里有人出来扯我们的横幅,刘洋指着我说:“就是他。”过来几个带着工地安全帽的年青娃把我拉到工地里面,他们拿着安全帽往我头上砸,我用手护着头,庄上的还有个住户看我挨打挨的狠,就上来护我,结果他也被打了。我被打了大概两三分钟,我站不住就倒在地上,就啥也不知道了。当我醒过来的时候我试着站起来,但是头晕没站起来,我就一直在地上躺着,过了一会120来了就把我拉走了,我的头被他们用安全帽和砖头打,经过医院检查,我的左手小指被打的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其他没有受伤,我记得有六七个年青娃把我拉进去就开始打我,这几个年青娃都打我了,刘洋指着我让那几个年青娃打我的。那几个年青娃我以前没见过。2017年3月9日上午是王新中给我打电话联系让我去的,白布帘子是王新中3月8日准备的,写的是“工人要生活,工人要生存”,平时我听王新中的,李建也听王新中的,王新中说周总不见我们,我们去工地堵门,能憋着周总出来见我们帮我们协调解决问题。(3)被告人李建的供述南阳市滨河路和卧龙路交叉口的东正颐和府工地就在我住的家门口,在3月9日上午9点30分左右,我看见院子里岁数大的一些人朝工地去,我也跟着到了工地大门口,看见门口扯着白帘子,还有派出所的民警,熟悉的人有王新中、兰辛旺在和工地里面看起来是社会上的娃们在争执,双方在争执白布帘子。我站在工地正门口,忽然我听见兰辛旺喊打人了,打人了,开发商喊黑社会打人了啊。我没有往跟前凑,等我挤到跟前看见兰辛旺和塔园村的一个村民躺在地上,兰辛旺的母亲拦着几个娃,说就是他们打的,把他们照下来。我也说用手机把他们拍下来,还说你拉着人,我已经报警了。后来,兰辛旺的母亲进到工地里面撵一个年轻娃,而另外有十多个年轻娃从工地院子往外翻,就在这时,公安局的防暴队也来了。120救护车也到了门口,我帮忙把兰辛旺和那个村民抬到车上,120让跟着家属,兰辛旺的母亲没有在跟前,我就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在路上给兰辛旺的母亲打电话,让他们到医院,将近中午12点,兰辛旺的父亲来了,我就离开了,我听王新中说过,厂里大部分职工没有房子,看东正颐和府工地能不能给我们盖一两幢职工安置房,想喊着我和兰辛旺去见工地的负责人。刚开始,我考虑自己不是二药厂的职工,只是家属,不想去,王新中说去吧,去看看怕啥了。我就跟着王新中、兰辛旺去见过工地负责人两次,工地负责人不是姓张就是姓杨,具体他们谈什么我不知道,每次到门口我都假装打电话,没有进屋。后来,听王新中说工地不管这个事,于是,才发生了3月9日工人围在工地门口的事,东正颐和府工地使用的土地是原来二药厂(也叫衡淯制药厂)的地,地被买以后,工人每个月300元退休金也停发了,工人找厂里解决,厂里让找国资委,但国资委也没有解决。考虑到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一旦工地上的房子盖好了,问题更不好解决了。于是王新中想着让工地开发商协调国资委解决一下,他们都是部队转业分到二药厂的,他们到厂里的时候,厂子已经停产了,印象他们一天班也没上。王新中找我提过一次想出面协调这些事,但我没有明确表示答应,3月9日上午,围在工地门口的不都是药厂的工人,有的不认识,还有塔园的村民,我不知道,只听见嚷嚷说工地遮阳之类的话,工地门口的白布帘子,我看见一条可能是塔园的村民,一条是兰辛旺的母亲在拉着,王新中、兰辛旺在2017年3月9日前的十多天,他们到家里找我。由于我在家属院住,他们经常到我家里找我,现在二药厂也算不存在,家属院还存在。王新中,兰辛旺一起去找周总和蓝图制药解决二药厂下岗职工的住房和生活问题,王新中去我家里找我,说咱们一起去厂里找领导们谈谈厂里的遗留问题,我说我不去,我不是厂里的职工,我不愿意去。王新中就说又没啥事,咱们去找他谈谈,去转一圈。然后我就和兰辛旺,王新中去东正项目部和蓝图制药了,是王新中提出来要找东正颐和府解决厂里的遗留问题,王新中说不拿东正颐和府这块地说事没人管咱们职工。王新中喊着我和兰辛旺先去了东正颐和府的售楼部找的冯总,又去了工地上找的周总要求解决原二药厂下岗职工的遗留问题,当时把下岗工人的遗留问题写在了准备的打印纸上,并让下岗职工签名按手印,这是王新中准备的,有一天上午九点半左右王新中在厂区门口拿着这张打印纸让我签字,我看是要求解决厂里的住房和生活问题,我看是好事,我就把名字签上了,我签的时候又七八个人签字,我后来看的时候这张纸已经签满了,原件可能在王新中车上,复印件是王新中和兰辛旺准备的,当时他俩把复印件拿到我家让我看的,复印了三四份,当时说这几份复印件是让厂里领导、开发商和国资委看的,复印件可能也在王新中的车上,3月9号我早上去工业路南头吃早饭,去的时候看到工地门口有20个人左右,吃完早饭回去的时候看到门口围了很多人,我就看到东边的小门门口有很多人在撕扯,我看见一个花衣服的男子和一个黑衣服的男子用安全帽打人,由于人多我骑着电车站的远也没看清楚,等我下车到跟前看见地上躺了两个人,其余的人往院里跑了,躺地上的其中一个是兰辛旺,另一个我不认识。我看见兰辛旺躺在地上捂着头,我就用电话拨打了110。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中、兰辛旺、李建为向开发商讨取个人利益,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自首、认罪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新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二、被告人兰辛旺、李建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梅振焕审 判 员  姜 南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