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5998周策与苏州振华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策,苏州振华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998号原告:周策。被告:苏州振华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锋,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策与被告苏州振华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周策于2017年10月1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策撤回对被告苏州振华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周策负担。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