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彭学兵与武汉福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学兵,武汉福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085号申请执行人彭学兵,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武汉福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2号南国北都城市广场1单元11层。法定代表人胡正安,公司总经理。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7)第1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福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6,261.1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福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1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