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财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海宏与白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海宏,白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财保354号申请人:黄海宏,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白毅,女,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黄海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毅名下车牌号为×××观致牌汽车车户(保全价值8万元)。担保人马东海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雅阁牌汽车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海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白毅名下车牌号为×××观致牌汽车车户(保全价值8万元),期限为2年;二、冻结担保人马东海名下车牌号为×××雅阁牌汽车车户,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黄海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辛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小虎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