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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洪梅申请执行滕曦、管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梅,滕曦,管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梅,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滕曦,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管春江,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洪梅申请执行滕曦、管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滕曦、管春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滕曦、管春江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X小区二组团综合住宅楼X-X-X-X,产权人为滕曦、管春江,产权证号为X,建筑面积90.94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