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白银玉与延吉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856号申请保全人:白银玉,女,1982年4月9日生。被申请保全人:延吉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阳顺,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保全人白银玉与被申请保全人延吉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白银玉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吉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00万元财产。2017年10月9日申请保全人白银玉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白银玉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白银玉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白银玉。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