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田警予与韩四女、郭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警予,韩四,郭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5民初578号原告:田警予,个体,现住内蒙古武川县。被告:韩四女,1968年12月10出生,农民,现住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龙,男,1966年9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址同上,系韩四女的丈夫。被告:郭少峰,农民,现住内蒙古武川县。原告田警予与被告韩四女、被告郭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警予、被告韩四女的委托代理人黄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少峰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警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韩四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和截至2017年5月11日的所欠逾期利息,以及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郭少峰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韩四女于2016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7日,郭少峰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韩四女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称已将借款交予郭少峰,郭少峰是否归还原告该笔借款我不清楚。被告郭少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出示借条,证明被告韩四女借款3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郭少峰为该笔借款担保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原告田警予举证出示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韩四女于2016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7日,郭少峰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50元(自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止,30000元×年利率6%÷12个月×4个月=600元),本息合计30600元。本院认为,原告田警予与被告韩四女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韩四女应当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对原告田警予要求被告韩四女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少峰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对原告田警予要求被告郭少峰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少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韩四女归还原告田警予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00元,本息合计30600元,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本金清偿前的利息仍由被告韩四女承担;二、被告郭少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韩四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永利审判员 白 娟审判员 倪利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巧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