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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敬文、徐敬文之妻刘素芹与被申请人许正喜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与许正喜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敬文,徐敬文之妻刘素芹与被申请人许正喜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许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453号申请人徐敬文,男,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许正喜,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丰县。申请人徐敬文之妻刘素芹与被申请人许正喜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素芹死亡。为防止被申请人许正喜转移财产,申请人徐敬文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许正喜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徐敬文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敬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封被申请人许正喜名下位于丰县御水帝景城10-1-1402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