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帮发申请苏勇、钟月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帮发,苏勇,钟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李帮发。被执行人苏勇。被执行人钟月华。申请执行人李帮发与被执行人苏勇、钟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2、经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苏勇名下有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北正北路(房权证号为000639**)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拍卖,拍卖款项已依法分配,未查到其他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帐户无存款;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