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邵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50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邵某,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查获,同日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被告人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鉴定,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49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邵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邵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华 瑜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