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李根义、宋春春、王强、周灵燕、李俊科、郭春平、杨淑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李根义,宋春春,王强,周灵燕,李俊科,郭春平,杨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海,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荣,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李根义,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宋春春,男,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周灵燕,女,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李俊科,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磴口县渡口镇。被执行人郭春平,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杨淑萍,女,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伟、李根义、宋春春、王强、周灵燕、李俊科、郭春平、杨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