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玛娣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3刑申21号刘玛娣:你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13刑终3号刑事裁定,以你不具有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意图、不具备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件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贺吉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次将以彭某某等4名五保老人名义办理的低保存折上的钱取出并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同时,你原系双峰县锁石镇民政所工作人员、低保专干,负责低保、五保、优抚、危房改造、大病医疗救助、救灾、社会救济等资金的造册、相关资料录入电脑并上报县局、非打卡工资的发放及办公室日常工作,却伙同贺吉仁等多次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原审以你明知套取的低保资金和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不能私分,仍在贺吉仁的安排下造表、发放,认定你为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妥。综上,你的行为符合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你主动到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双峰县纪委监察局对你的违纪所得亦进行了追缴。上述事实,有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资料及双峰县锁石镇干部职工定岗定位安排表、国家机关工资报销册、敬老院相关低保款相关取款流水汇总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审结合你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数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