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0527执179号(向先红与贺小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先红,贺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向先红,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苗族,商人,住绥宁县长铺镇大公坪路28号。被执行人贺小虎,男,1974年1月1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绥宁县罐头厂家属楼2栋2单元7楼。本院在执行向先红与贺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躲债,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借款本息34000元、诉讼费52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1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洪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