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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闫文杰与胡志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文杰,胡志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文杰,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太原电视台职工,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志成,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上诉人闫文杰因与被上诉人胡志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闫文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轶群审判员  张俊红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潞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