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艾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4211号原告艾某,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周惠娟,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原告艾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毅、周杏玲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婧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惠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元月,被告因事业发展需要资金,遂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收到此款后,并出具了欠条,并约定月利息1.5%。2016年9月1日前还300000元,阴历年前付清。然而被告不讲诚信,到期未还。经多次催讨,2016年12月中旬被告偿还了70000元利息(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止),本金分文未还,原告多次索讨,被告仍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至今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7500,本息合计537500元(并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1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艾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2、银行交易流水,拟证明原告款项来源及转账支付给被告借款的记录。3、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讨借款,被告承诺还款及利息的记录。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艾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多年同学关系。被告朱某向原告艾某借款500000元整,原告艾某通过其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分别于2016年2月5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2月12日转账支付300000元。2016年3月1日被告朱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艾某现金伍拾万元整。9月1日前付300000元,阴历年前付清。2016年7月28日被告朱某以手机短信向原告艾某承诺:再给我3个月时间,这三个月我会按时把利息支付给你,月息1分5,每个月7500,三个月后还本。至2016年12月6日被告朱某还款了70000元。此后被告朱某未再还款,现尚欠原告艾某借款本金462000元及自2016年12月7日之后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艾某与被告朱某之间确已形成合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艾某已依约向被告朱某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艾某按约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朱某未按照承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朱某借款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12月6日的借款利息为32000元,被告朱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原告艾某还款70000元,在扣减上述利息后,剩余38000元用以归还借款本金,故本院认定被告朱某尚欠原告艾某借款本金462000元及自2016年12月7日之后的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艾某借款462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8%计付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曙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人民陪审员 周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