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翠媚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翠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80号罪犯罗翠媚,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原邕宁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9月28日作出(2002)南市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翠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罗翠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2002)桂刑复字第491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罗翠媚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2月30日入监狱服刑。2005年2月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5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1年10月25日、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罗翠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翠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罗翠媚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翠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89.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翠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翠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