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89号罪犯陈静,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29年1月1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1日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9月26日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陈静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103.65分,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获得广东省女子监狱表扬,2016年6月评为广东省女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6月1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