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颜继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继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3民特7号申请人:颜继芬,女,193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申请人颜继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颜继芬称,周碧行于2012年8月27日下午离家出走未归,经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宣告周碧行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周碧行,男,1921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诸暨县,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中路44号8栋附35号,系申请人颜继芬的丈夫。周碧行于2012年8月27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至今不知其下落。颜继芬申请宣告周碧行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碧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碧行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碧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5年。虽经家人积极寻找,但均音讯全无。故申请人颜继芬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周碧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碧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唐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