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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龚素琼与被执行人宁夏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寿权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素琼,宁夏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669号申请执行人龚素琼,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被执行人宁夏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彭凤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彭寿权,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素琼与被执行人宁夏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寿权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标的:32785元,执行费39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寿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寿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珊 百度搜索“”